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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(演藝廳及視聽簡報室)

提供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(演藝廳及視聽簡報室)
評分此資料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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詮釋資料

分類及編號休閒旅遊
主要欄位說明場地別(場地別)、時段(時段)、時間(時間)、場地使用費_平日_每時段(場地使用費_平日_每時段)、場地使用費_假日_每時段(場地使用費_假日_每時段)、空調燈光清潔費(空調燈光清潔費)、設備費_鋼琴_每時段(設備費_鋼琴_每時段)、設備費_音響反射板_每時段(設備費_音響反射板_每時段)、設備費_單槍投影設備_每時段(設備費_單槍投影設備_每時段)、外加接電費_每時段(保證金)、保證金(保證金)
發布時間2017-06-13
最後更新時間2024-08-27 10:53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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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標籤
資料集類型原始資料
資料資源
07-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收費標準表(演藝廳及視聽簡報室).csv
資料提供方式手動上傳
收錄期間(起)
收錄期間(訖)
更新頻率每年
授權方式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
資料集語系中文
資料提供機關客家事務局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張嫣玲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03-4096682 #5013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10024161@mail.tycg.gov.tw
資料集空間範圍
備註單位:新臺幣(元)說明 :一、 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:(一)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,免予收費。(二)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,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,減免收費。(三)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情形申請使用,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,減收場地使用費及設備費,其餘項目(空調燈光清潔費、外加接電費、保證金)依表列金額收費。二、 售票入場者,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。 三、 「每時段」時間,以本表所定上午、下午、晚間之時間為準,有未足時數者,以一時段計算。如提前或逾時使用本場地,依申請時段費用,比例加收費用,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,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。四、彩排佈置時間,第一次免收場地使用費,第二次以上以申請使用時段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五十收費;其餘項目(空調燈光清潔費、外加接電費、保證金)均依表列金額收費。五、 使用鋼琴應自付調音費,並由本府客家事務局代為連絡調音。六、 使用場地活動桌椅等設備,應由使用人自行處理搬運及回復原狀事宜。七、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者,使用人應負擔修復費用或照價賠償。八、 表列設備以本場地實際可租用設備為準。九、本表所稱「平日」指星期一至星期五;所「假日」指星期六至星期日。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v2/api-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opendata/api-doc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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