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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

一、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,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,檢具下列文件,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: (一)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(二)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、犬隻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或死亡者,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。 三、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,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 四、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、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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詮釋資料

分類及編號公共資訊
主要欄位說明名稱(名稱)、地址(地址)、公務電話(電話)
發布時間2015-12-17
最後更新時間2024-10-07 14:05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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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標籤
資料集類型原始資料
資料資源
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
資料提供方式手動上傳
收錄期間(起)2016-01-01
收錄期間(訖)2016-01-13
更新頻率不定期
授權方式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
資料集語系中文
資料提供機關農業局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游正霖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033250126#401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80013884@mail.tycg.gov.tw
資料集空間範圍桃園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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