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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領有溫泉標章之溫泉使用事業名單

提供桃園市領有溫泉標章業者資料。 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有效期間為三年,期間屆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,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,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申請換發,經審查合格者發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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詮釋資料

分類及編號休閒旅遊
主要欄位說明標章號(標章號)、業者名稱(業者名稱)、位於核定溫泉區(位於核定溫泉區)、行政區(行政區)、地址(地址)、有效起始日(有效起始日)、到期日(到期日)
發布時間2016-05-17
最後更新時間2026-06-03 10:0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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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集類型原始資料
資料資源
取得標章名冊.csv
資料提供方式手動上傳
收錄期間(起)
收錄期間(訖)
更新頻率不定期
授權方式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
資料集語系中文
資料提供機關觀光旅遊局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周紫柔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10014510@mail.tycg.gov.tw
資料集空間範圍
備註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v2/api-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opendata/api-doc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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