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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
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,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,針對下述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情形,訂定收費標準及程序:
(一)經常性酒醉路倒者。
(二)未至急診室就醫者: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,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。
(三)症狀輕微者: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,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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詮釋資料
分類及編號 | 就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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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欄位說明 | 收費對象(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對象)、費用項目(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項目)、收費程序(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程序) |
發布時間 | 2017-06-30 |
最後更新時間 | 2022-07-07 13:19:12 |
資料集瀏覽數 | 3753 |
資料集下載數 | 1076 |
資料標籤 | |
資料集類型 | 原始資料 |
資料資源 | 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.csv |
資料提供方式 | 手動上傳 |
收錄期間(起) | 2016-05-26 |
收錄期間(訖) | 2017-11-30 |
更新頻率 | 不定期 |
授權方式 |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 |
資料集語系 | 中文 |
資料提供機關 | 消防局 |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 | 洪小姐 |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 | 03-3379119-342 |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 | 10029958@mail.tycg.gov.tw |
資料集空間範圍 | 桃園市 |
備註 | 未至急診室就醫者: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,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。 症狀輕微者: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,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。 救護審核小組: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,並置委員五人,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、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。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v2/api-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opendata/api-docs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