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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

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,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,針對下述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情形,訂定收費標準及程序: (一)經常性酒醉路倒者。 (二)未至急診室就醫者: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,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。 (三)症狀輕微者: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,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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詮釋資料

分類及編號就醫
主要欄位說明收費對象(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對象)、費用項目(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項目)、收費程序(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程序)
發布時間2017-06-30
最後更新時間2022-07-07 13:19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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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標籤
資料集類型原始資料
資料資源
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.csv
資料提供方式手動上傳
收錄期間(起)2016-05-26
收錄期間(訖)2017-11-30
更新頻率不定期
授權方式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
資料集語系中文
資料提供機關消防局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洪小姐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話03-3379119-342
資料集所屬管理機關聯絡人電子郵件10029958@mail.tycg.gov.tw
資料集空間範圍桃園市
備註未至急診室就醫者: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,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。 症狀輕微者: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,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。 救護審核小組: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,並置委員五人,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、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。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v2/api-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:https://data.tycg.gov.tw/opendata/api-doc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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